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财采〔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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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采购代理机构提高采购质量和职业水平,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根据2014年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安排,天津市财政局决定从今年5月15日开始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天津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范围组包括全市15家甲级代理机构和11家乙级代理机构2013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名单见附件3)
三、检查组人员
检查组由市财政局、部分区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
四、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是否依法开展,项目废标是否符合相关程序;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范围是否符合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是否超出自身资质范围;采购方式是否合法,非招标方式是否经过依法审批;采购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依照法规进行信息公开和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标和评标、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招标服务费、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的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质疑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依法实施档案管理;是否符合代理机构资质要求和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十二个方面。
五、检查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由2014年5月15日-6月30日。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5月15日—5月25日)
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自查,填写《2013年度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自查情况表》(附件1),《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连同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代理机构简介、2013年政府采购业务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拟制定的整改措施等内容)按时报送市财政局。并做好有关检查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检查组现场检查。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阶段(5月25日--6月20日)
由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明确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赴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抽查相关资料并形成书面工作底稿,与被检查单位沟通确认。
第三阶段:整理汇总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对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检查报告,市财政局汇总检查结果并将处理意见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六、检查评价及处理。
此次检查评价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为差,60-85分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对于评价为差的采购代理机构,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中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予以处理。
七、检查要求
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增强开展自查工作的主动性,将检查作为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内部管理的契机,认真做好自查和有关检查所需文件、数据及材料的整理工作。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为检查组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检查组实施检查工作的,要追究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旺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五家财政部抽查的甲级代理机构不在此次检查范围内。
附件:
1.2013年度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2.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情况表
3.2014年天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查名单
附件链接:http://www.tjgp.gov.cn/index!newsInfo?newsId=63821